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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8点击率:346

  琼海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琼海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转让。

  第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办理转让手续。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委托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公开交易工作。

  第六条 公开交易时应设定交易起始价。交易起始价是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的土地价格。

  第七条 划拨土地转让公开交易的地点设在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

  第八条 划拨土地公开交易转让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大厅的电子屏幕上对拟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含该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竞买保证金、竞买条件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内容,公告竞买时间为10天。

  第九条 在公告竞买时间内意向竞买人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申请竞买及缴纳竞买保证金,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审查竞买资格并进行确认。

  第十条 竞买时间结束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竞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在其电子屏幕上将交易结果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含该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交易起始价、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期满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通知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转让完成后,竞得人应在10天内将成交价款转入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账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将经确认的土地评估价值的40%收缴土地出让金并缴入土地出让金专户,剩余的成交价款拨付给转让方。

  第十二条 划拨土地已建房屋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应一并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来源:琼海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