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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已征未供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16点击率:307

  会东县已征未供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已征未供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侵占、破坏已征收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已征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已征未供土地在依法供地后相关工作及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征未供土地是指已征收但尚未供应的下列土地:(一)国有土地、国有存量土地;(二)出让后剩余的国有土地;(三)其他已征收但暂时不能供应的土地。

  第三条  县政府委托县国资公司作为会东县已征未供土地的管理主体,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土地征收完成后,由相关乡镇(街道)对已征收土地上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进行集中清运。清运完毕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国资局、县国资公司、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组到现场移交土地。完成土地移交程序后,县国资公司即作为管理主体,承担管理责任。土地移交程序涉及的纸质确认书,由县自然资源局商县国资公司确定。

  第四条  管理主体可根据土地实际情况,采取自行管理或委托其子公司或其他县属国有企业履行管理职责。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委托管理的,必须重新进行委托。已征收土地在管理期届满前需供地的,应当提前解除管理合同,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国资局、管理主体联合组织验收移交。

  第五条  已征未供土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征收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等;

  (二)土地移交管理主体即承担管理责任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标准化的围墙围挡,实施封闭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设立公示牌,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四)管理主体根据已征未供土地用地性质进行分类临时处理,可以修建简易临时停车场、临时广场、临时绿化或休闲娱乐设施等,可自行经营或临时对外招租。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五)其他与已征未供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成熟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向管理主体提供可临时利用的已征未供土地清单,清单应注明已征未供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等相关信息。临时利用已征未供土地的,一般不超过2年,且管理主体须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土地用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土地等相关事宜。管理主体应加强对临时利用行为的监管,督促和指导临时利用人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在实施土地供应前3个月书面通知管理主体收回土地的期限,管理主体应及时通知临时利用人自行清理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按协议约定处理。临时利用已征未供土地要依法缴纳土地租金,土地租金净收益由管理主体上缴县财政。对已征未供土地进行管理产生的费用,由管理主体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审批后据实拨付。

  第七条  已征未供土地在管理期内出让供应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国资局、管理主体、土地受让人、测绘单位进行现场移交,并形成移交清单。自土地移交当日起,在土地出让期内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管理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应开展日常巡查、值班看守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已征未供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设、堆土、取土取砂、抢栽抢种、倾倒建筑及生活垃圾、倾倒固废危废物品、破坏生态环境、损坏围墙围挡和绿化等各类违法行为,并上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查处。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管理主体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管理协议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在已征未供土地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管理资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来源:会东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