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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还各被害人土地转让金,收回其非法占用的80亩土地。
被告人周某以建设轻型环保建材厂为由,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某村附近的国有土地80亩。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间,周某擅自将其中的7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史某等8人,收取土地转让金185.6万元。2021年11月,周某与范某等3人签订退赔协议,向范某等3人退赔土地转让金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7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85.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惩处。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周某退还各被害人土地转让金,非法占用的80亩土地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宣判后,各方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