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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可诉
发布日期:2024-02-23点击率:153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可诉

  问    题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可诉

  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10〕17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0年12月21日,〔2010〕行他字第191号)。

  【链接: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适用〔2010〕行他字第191号答复审理诉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的关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应按照民事案件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10〕行他字第191号答复针对的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是拍卖之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缔结以前的行为,与二者是并列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诉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案件时,不能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影响,简单地将相关纠纷划归民事案件受理;也不能直接依据[2009〕行他字第55号答复而按照行政案件受理。

  3.〔2010〕行他字第191号答复虽然只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确认而不作为的,当事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邵长茂:《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及监督救济方式》,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46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9-70页。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莱芜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拍卖案(行政审判案例第83号)

  要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莱芜市国土局作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具有行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后与魏晓东签署了成交确认书,确认魏晓东竞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本案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9、12页。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