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走访+联合调解”高效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等111户村民与艾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村民将其承包经营的124余亩土地出租给艾某用于农业生产经营。2016年10月,张某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上述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栽种景观林木以及养鱼。后因经营不善及疫情等因素影响,自2020年起张某开始拖欠租金。因欠付金额较大,村民与张某矛盾冲突尖锐,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等111户农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支付60余万元土地租金。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涉及村民人数众多、双方矛盾尖锐,为实质化解矛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走访调研,全面掌握情况。通过分析王某等村民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了解张某的履约能力。为此,法院工作人员迅速与张某取得联系,了解其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同时进行实地走访,通过镇人大、平安办、经发办、驻村律师等掌握张某近况,并在村支书、社长的带领下实地考察张某的林木基地。
二是联合各方力量,促推双方调解。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前期耐心沟通,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提高调解质效,法院联系辖区内派出所、司法所、平安办等多个部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同时邀请园林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协助调解。
三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为进一步消除村民顾虑,加深双方信任,打通调解堵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身份优势,向双方当事人讲实话、说实际,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眼光放长远、换位思考。法院和司法所等单位工作人员从法律角度分析诉讼与调解在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最终效果等方面的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就租金支付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村民代表与张某签订调解协议,张某分期向村民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60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9条、第10条、第46条
解纷要旨
农村土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出务工或陪孩子进城上学的村民不断增多,导致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出现无人耕种或者无力耕种等情况。为此,不少村民将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村民或经济组织,以盘活土地资源。土地承包权流转引发的纠纷呈多发易发态势,且往往涉及村民较多,矛盾尖锐,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本案系因村民将土地流转后,未能按约获得流转费引发的纠纷,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能会激化矛盾、耗时较长,不利于土地流转使用。法院通过“实地走访+联合调解”的方式开展化解工作,在了解双方矛盾症结的基础上,广泛邀请人大代表、基层单位参与调解,特别考虑张某承包土地是栽种林木及养鱼的实际,邀请园林专家参与调解,发挥其在解决此类纠纷方面的专业优势,促成双方互谅互让,不仅大大节约王某等村民解纷成本,也缓解了张某作为土地承包方的经营压力,实现双赢共赢,对于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