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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灵溪镇当事人,你的房屋...追缴土地出让金应兼顾历史原因
基本情况
某房开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分别为住宅、综合,2007年12月31日某区管委会同意变更土地用途修建商住楼,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及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房开公司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后开工建设,于2009年12月31日取得项目竣工备案,有关房产亦交付购房业主。因购房业主未能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某市自然资源局确定2019年12月7日为估价日期,委托地价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变更土地用途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定价,确认房开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金333.67万元及相应滞纳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9月9日向房开公司送达《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房开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开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符合情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房开公司诉讼请求。房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开发单位欠缴土地出让款或税费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有追缴的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于2007年12月31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案涉商住楼设计方案,应视为案涉土地已经行政机关批准变更土地用途,估价基准期日应为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市自然资源局以2019年12月7日为估价基准期日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明显不合理。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责令市自然资源局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规行为,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对行政机关与企业双方原因造成未及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差额是否追缴以及追缴金额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差额的时间、原因、情节与各方责任大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坚持“实体从旧”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考量了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保护。
来源:贵州高院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