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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1、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税款由受让方负担合法有效。
2、转让土地时未完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投资总额25%,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3、股权转让合同虽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性质,但因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认定为无效。
4、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的,应赔偿受让方土地溢价损失。
5、一地数卖且均未办理变更登记,先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优先取得土地。
6、土地转让登记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约定不一致,转让价款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7、转让被查封的土地订立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受让方不能请求过户土地。
8、土地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灭失后,受让方不能请求以其它土地替代履行。
9、政府拟对土地重新拍卖,不构成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