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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集体村民之间土地流转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6-08-20点击率:78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规定,土地流转协议超出承包期的,超出部分无效。

  2.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前提是协议合法有效,如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可以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规定,受让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可以再流转。

  4.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近年来我国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在延长的承包期内,村民可以继续流转土地,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