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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第32条至第43条集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此为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重要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