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杨某及其妻分别于2013年、2008年去世,该村67号宅院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夫妇共育一女一子,女儿杨某某出嫁后居住在丰台,儿子小杨一直与两人共同生活。2016年该村搬迁腾退,分得各类款项共计23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宅基地补偿款、安置费等。杨某某得知后,要求与小杨均分该款,双方产生争执,到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解释:67号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杨某,杨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应遵照法定继承。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杨某的遗产。但是,230万元补偿款中有一部分是对现居住人小杨等人的财产、安置等方面的补偿,具有针对性,不应计算在遗产范围内,除此之外的部分杨某某与小杨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利。另外,《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希望双方能从亲情出发,互谅互让,换位思考。
听了解释,杨某某和小杨对本次纠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杨某某主动表示弟弟照顾父母较多,可以多分遗产,最终双方就如何分割遗产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化解,两姐弟也重归于好。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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