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嫁入地又未取得承包地,其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后,出嫁女是否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呢?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益阳市谢林港镇某村民小组支付原告邹某土地补偿款2500元。
邹某系益阳市谢林港镇某村民小组村民,2014年外嫁至浏阳市集里街道某村,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且在嫁入地浏阳市集里街道某村也没有分配到承包地。2015年年底,邹某原籍的部分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于公路绿化带及人行道建设,其村民小组确定该组成员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2500元,但村民小组以邹某非该小组2015年度实际人口为由,采用村民小组成员投票表决的形式,不向邹某发放征地补偿款。邹某多次要求村民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未果,一气之下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婚后户籍未迁出,也没有在嫁入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认定邹某仍具有嫁出地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受成员待遇,有权获得村民组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地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该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款按人均分配2500元发放给了该组其他村民,而未发放给邹某,侵害了邹某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此,赫山区法院作出了该村民小组向邹某补发征地补偿款2500元的判决结果。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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