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哪些部门有土地审批权?
发布日期:2018-08-28点击率:897

  凯诺律师事务所北京拆迁律师,土地作为我国当前我国主要的物质生产来源,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不仅维系着百姓的生存,也是难以替代的自然资源,而当今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土地性质的不断变换。而我国法律也对土地的性质作了严格的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如果需要对土地性质予以改变,则需要经过严格的土地审批制度。今天,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便带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究竟哪些部门有权限进行审批。

  首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审批分为三级,全国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上述范围以外的规划由省级政府批准,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则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的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体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而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同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相同。

  最后是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也是我国当前土地审批中最主要的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各个相关的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的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进而达到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作用。而建设用地又主要来自于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整个用途管制中的核心,顾名思义,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将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一项审批活动,它的审批机关主要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由国务院进行审批;第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主要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凯诺律师事务所农村拆迁律师杨小燕,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土地的审批,将权限严格控制在省级以上的政府部门,防止地方政府的权利过大,最终实现基本农田的存续发展,控制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进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遇到涉及土地问题时,一定要看清楚土地审批部门,避免权益被侵害。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