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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土地律师:简单明了!快来判断自家的拆迁项目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9-02-18点击率:840

  在目前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不少拆迁方并未办理合法的手续便开始征地拆迁,这是严重的违法征地拆迁现象。面对拆迁方在未获得完备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我们有权拒绝拆迁和签订合同。当然,这也可以成为我们的重要筹码,以此同有关部门谈判获得高额补偿。我们究竟如何判断此次征地拆迁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初步了解一下征地批准流程

  我们对征地批准流程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就可以深入了解下文所提到的征地文件,并能够灵活运用。

  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一、征地告知书

  进行征地报批前需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其中之一就是发布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征地告知书是在征地报批前进行公布的,往往是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告知书,并有异议时,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一般从告知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搭建、抢装修,否则不予补偿

  二、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 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

  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府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 "征地批文"有这么大能量就必须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体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因此可以看出 "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文件,能够统领全局,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四、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主动咨询律师。

  如何获取这些证据?

  理论上讲,上述所提到的征地拆迁的文件政府都应当主动公开,由于未经合法手续进行征地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露出破绽,不少政府部门会选择不公开某些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件。

  当政府不主动公开时,我们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这些文件,若这些文件恰能成为违法征地的证据,我们也要做好碰壁的准备。当受到政府回复后,我们要仔细审阅征地手续文件是否齐全,若存在困难可以主动联系律师。

  政府部门拒绝公开如何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这一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的保证,如果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形,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源:千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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