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日的到来,高考的结束,全国各地的麦子黄灿灿的呈现在我们的眼前,而这个时节是一年之中最繁忙的时候,大多数人忙着收割,沉醉在喜悦当中。
麦子的成熟离不开肥沃的土地。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盘古开天,农民老百姓可在土地上播种五谷,可用勤劳的双手收获美满的生活。土地又是生存之本,发展之源,是不可再生的稀缺宝贵资源。没有了土地那么老百姓就丧失了生存的条件。
但是社会的发展又离不开占用土地资源。近段时间,我们看到,各地都下发了2019的征收计划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随着各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这也让不少老百姓开始局促不安,忧心忡忡,五味杂陈又无可奈何,没了地怎么生活?于是很多老百姓便开始咨询律师,政府征收我的地,能给我多少的补偿啊?如果补偿不合理又没有了地怎么办啊......?
凯诺律师为了能够让大家尽可能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吃亏,于是整理出了以下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及时的了解,避免巨大损失。
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年初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已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
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地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或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适当的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总额列入概算。
这里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还提到,老百姓住房将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来补偿。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中已经除去了房屋的补偿,房屋将作为专门的住房产权来补偿,那么这么一来,又进一步的保障了咱老百姓的权益。
社会保障费用
针对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总之,如果大家遇到征地,那么就必须提高警惕,发现补偿不合理,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在征地拆迁中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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