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知五问
发布日期:2019-06-28点击率:776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很多老百姓不是很了解。今天小编对老百姓常困惑的基础的五个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按照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此处的“国有土地”就包括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满足建设需要,而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这种行为就是“农民集体土地征收”。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各指什么?

  农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与补偿这一行为中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一方面,征收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它们根据职责及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征地,并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审查报批以及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另一方面,被征收人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及洽谈权利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征地的批准权限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征收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2)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3)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什么情况下用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才来哦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收土地。

  五、怎样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人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人进行确认时,需要依赖与该土地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根据使用证上的记载,就可以确认该地块的土地产权人。如果没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但是有村两委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或建房手续或者经乡、乡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或建房手续,也可以确定为土地产权人。

  以上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广大农民朋友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来判定征地是否有违法之处。来源:今日头条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