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最常见到的身影莫过于村委会、街道办了,县政府说征收不是他们征得,村委会又说是县政府组织的,这样的互相推诿,让许多被征收人感到不解,到底种了多年的土地被谁给征收走了,谁有权征我的地
首先我们要明确为什么要征收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工作互相推诿,到底是谁征走了我的土地,一定要弄清楚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第45条,除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以及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公告并组织,因此,实践中,最为活跃的村委会、街道办不能作为征收主体,乡镇行政机关既没有批准土地的权力,也没有执行权。
如果实践中,如您遇到了不合法的征收现象,切记及时维权。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