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征地拆迁过程中,知情权有保障才能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
发布日期:2019-11-06点击率:776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知情权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有些地区,征收方在未曾发布征收公告的前提下,便开始实施征地拆迁程序,而被征收人对此次征收项目一无所知,两眼一抹黑的就配合着征收方的进程来协商补偿。这种做法不仅未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还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征收程序,这无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在凯诺律师团队曾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许多类似案例,往往都是征收方因节省时间,节省成本所造成的。知情权、听证权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较为重要的程序。尤其是知情权(预征土地知情权、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征地过程中,补偿合不合理,能不能获得补偿,知晓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信息是拿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因为被征收人只有在保障自己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才能了解征地拆迁项目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障自己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

  预征土地知情权--根据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人。

  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在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凯诺律师特别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土地补偿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走完一系列审批流程后才能进行征地,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是“先把房子拆了,然后再去走手续”,这样不仅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一是将告知的时间规定为征收申请人提起征收审批之前,让被征收人可以早点知道土地即将被征收的消息,为被征收人筹划和安排土地被征收后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缓冲时间;

  二是将告知的方式规定为提起征收审批前的书面形式告知、征收审批后的公示和公告,不仅让许多消息不灵通的被征收人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消息,而且还为权利人留下了日后维权的证据;

  三是将告知的地点规定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和媒体,有利于保证所有的权利人都了解消息;

  四是将告知的内容规定为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利于被征收人知道关于土地征收的比较全面的消息;

  五是将告知义务主体规定为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有利于被征收人向相关的义务人查询相关的信息;

  六是将被告知的权利人扩大到所有的权利人,有利于保护所有的被征收人的权利;

  七是将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有利于迫使告知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当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对于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相关行政部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相关证据,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