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历来为社会舆论所高度关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地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明确了征地批前的实施程序和协商程序。
问:征地实践中,目前要求批前也要进行告知、听证,但为什么总有人存在征地程序不透明、被征地农民知情权不足的疑问?
答:过去规定的征地批前程序停留在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层面,涉及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一般是以村(组)为单位拟订的,涉及每家每户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并没有硬性要求与被征地农民见面,也没有要求进行协商。同时,征地批前程序是政策层面规定,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约束不够,一些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走样。
1、问:征地批前实施程序有哪些改进?
答: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地的批前实施程序,将告知、听证、确认程序,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新设程序,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对征收土地涉及相关社会问题的事前摸底,有助于政府掌握情况作出科学决策。法律还确定了公告内容、公告范围,并首次规定了时限,要求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这为被征地农民获得充分的征地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实践中,自2017 年以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推行了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征地信息平台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措施,还将继续推进。
2、问:改进后的征地批前协商程序是什么?
答: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地的批前协商程序。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果多数组织成员认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申请征收土地。这意味着,征地前期必须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达成一致的具体标志是多数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个协商过程能赋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更多的协商权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3、
来源:土地观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