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信息对被征收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往往征收方应注定公开时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实施。即便是公开也都是以掩人耳目的方式,或者是以最不醒目的方式公开,这样老百姓不会知道,也不会有太多的麻烦。但是,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而今天,凯诺拆迁律师就来跟大家说说征地过程中,征收方应主动公开这些信息,你都看到了吗?并且,被征收人还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查看这一部分征地信息!
一、征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的信息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被征地农民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如下资料: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5)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6)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8)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
此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三、对于需要申请才能公开的信息该如何申请?又应向谁申请呢?
对于需要申请才给公开的文件资料,我们就需要主动去申请,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拆迁方没有公开的话,那我们也要主动的去申请信息公开。那么如何申请呢?又向谁申请呢?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也就是说,申请的对象限于政府部门,而不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党委、纪委等非政府部门。
在申请时我们要检查申请的对象,要向对的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其次,要检查申请的方式。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申请,可能就相当于没有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个方面。
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实就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为的只是为日后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一个可靠有效的切入点,只有申请了信息公开,才有可能知道拆迁是不是合法,才能更好的打好这场持久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