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村支书、村主任等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侵害被征收村民合法利益的情况数不甚数。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又发布了一则村支书侵吞征地补偿款的案件。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河南省范县白衣阁乡吴屯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文经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中得知,2017年,白衣阁乡柳北村棚户区改造,征用该乡吴屯村土地作为柳北村公共墓地,王文经负责协助白衣阁乡政府从事征地面积统计、上报及补偿款申请、发放工作。当时征地补偿标准4.6万元/亩、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2465元/亩、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在得知自己负责征地面积统计、上报及补偿款申请、发放工作后,王文经就动起了歪脑筋,打算从中捞一笔。
他想到紧邻吴屯村的山东省莘县古云镇王堤口村两户村民约有1亩土地紧邻被征地范围。不久后,他便找到两户村民,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将田地划入征地范围,并许诺补偿款拨付到位后会给他们相应补偿,两户村民爽快答应。
随后,王文经擅自将两户村民紧邻吴屯村的土地纳入征用范围,并要求吴屯村文书以2.3亩土地面积虚列在其名下。最终,吴屯村共上报土地42.05亩,涉及村民18户,其中含王文经家实际被征用土地2.4亩和虚报的2.3亩。
除虚报自家征地面积外,王文经还把手伸向了村民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王文经按照4.9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含征地补偿费4.6万元/亩、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800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给群众发放补偿款,违规套取11万余元,除支付给古云镇王堤口村两户村民2万余元外,王文经非法占有剩余的8万余元。
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的事件,近年来非常的频繁。该案件中的王文经虽侵吞的数额并不是很大,但是这种滥用职权的做法不仅仅会让自己负上法律责任,也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双方的利益,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利人利己。
征地补偿费村委会是否可以占用,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人都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如果非法侵占那么被征收村民可以启动法律程序。
不过我们也从以上条例中看到,土地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个所有并不是说所有的土地费都是村委会的,而是要将大部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被征收农民,村委会只可以截留一部分用于村务公共建设。
对于截留土地补偿款需要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也就是说,村委会到底能预留多少的征地补偿款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如果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定的预留比例是不合法的。
村委会可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比例
当然这个截留比例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但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截留土地补偿款的10%-30%之间。
比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2008〕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地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中规定,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对于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情况,村委会应当要依法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如果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村民可申请村务公开,避免补偿款被侵吞。
村委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如何解决?
实践中村委会违法办事的情况非常的多,因此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村民委会员组织法》中的第36条规定来反映情况,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也就是说,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让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也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要求村委会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