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自然资源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主要调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废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在此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农村征地程序及农民的救济权利有着很大作用,此次被废止意味着农村征地程序即将迎来剧变。那么,在《土地管理法》全新施行,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等背景下,农村征地程序将会走向何方?被征地农民又该及时调整哪些权利救济认知呢?本文,笔者将为大家做一番梳理和预测……
针对此次废止决定,自然资源部在政策解读中指出: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调整,规定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当完成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因此,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已不再适用,需要及时废止。
据此可知,废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主要是为了给农村征地程序的调整扫清障碍。“两公告一登记”及相应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救济权利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整个征地程序中的位置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未来,在农村征地中,征地依法获批后农民朋友或将不再能够见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而“一登记”的位置也已经被新法第47条调整至批前完成。
【最新预测:2020年农村征地程序或将变成这样!】
根据这一最新动作及自然资源部的上述简短政策解读,笔者认为,2020年农村征地程序或将采取如下框架设定,其特征在于大量学习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经验:
1.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步骤显然借鉴于《条例》的规定,首次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程序引入到农村征地之中)
2. 拟征地公告;(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部分取代原“两公告”程序的目的)
3.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环节被这两步取代)
5. 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取代此前批后的“一登记”环节)
6. 预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借鉴旧城区改建类征收项目中的“预签约”模式,在征地依法获批前组织被征地农民预签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项目获批后协议即生效,反之则暂不生效;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此时可选择暂不签约)
在这一环节进行期间,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要依法进行价值评估,有争议的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7. 依法组卷报批,向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征收土地;
8. 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法作出征地批复;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复,并发布“征收土地的决定”,同时公布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590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关文章,县政府的“征地决定”或具有可诉性,被征地农民若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10. 对已经签约的村集体、农户落实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对尚未签约的根据此前进行的实地测量、评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根据590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关文章,“补偿决定”具有可诉性);
11. 对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搬离房屋又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仍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情况,但从590号令的经验上看,补偿决定本身即可规定“责令交地”的义务)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上述调整后的程序仅系预测内容,实际步骤仍有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出炉及自然资源部后续的规范性文件细化。
但就《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废止,“两公告一登记”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这一事实来看,以下3点需要大家特别关注:
一是农村征地程序中对农民的救济权利将更加倾向于“批前保障”,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将目光前移至征地依法获批前,切勿依然持有见到“征地批复公告”再说的旧观念;
二是被征地农民的主要权利救济方式或将包括“提出意见、要求听证”“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两大方面,以往针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本身的复议、协调裁决等途径或为补偿决定诉讼所吸收。
三是在“简化批后程序”的背景下,征地的审查报批、补偿安置效率将有望显著提升,这对刺激疫情趋稳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或有积极意义。
而强调批前程序的加强则将在客观上畅通村民对征地的意愿表达渠道和前期的信息公开程度,如能稳妥落实也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