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中江县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了,涉及22个村社……)
近日
中江县自然资源局发布了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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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0〕11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江县自然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社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要求,结合德阳市实际,对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的(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规定(其中柏树乡、高店乡、辑庆镇、兴隆镇、永安镇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是2240元/亩;万福镇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是2040元/亩;集风镇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是1880元/亩)和人均实际耕地占有量,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确定该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3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3号)规定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社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
(一)柏树乡柏树村7社1.0000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7.4092万元;
(二)高店乡双寨村12社0.0380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0.6384万元;
(三)集凤镇船形村3社0.1070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5087万元;
(四)辑庆镇联丰村5社0.5480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1.6586万元;
(五)辑庆镇柳林村5社0.0130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0.2184万元;
(六)辑庆镇柳林村6社5.1070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02.8177万元;
(七)万福镇登峰村3社0.0313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5324万元;
(八)万福镇登峰村4社0.0480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3501万元;
(九)兴隆镇翠竹村1社0.0585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6101万元;
(十)兴隆镇翠竹村3社4.3566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88.883万元;
(十一)兴隆镇翠竹村4社2.3625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3.2434万元;
(十二)兴隆镇翠竹村5社0.2448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3.4665万元;
(十三)兴隆镇翠竹村7社0.8898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3.8547万元;
(十四)兴隆镇翠竹村13社6.0537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30.2756万元;
(十五)兴隆镇翠竹村14社3.3594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36.9617万元;
(十六)兴隆镇宏伟村11社0.5948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2.7244万元;
(十七)兴隆镇阳关村6社3.7342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62.5407万元;
(十八)兴隆镇长虹村1社0.1236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9.6587万元;
(十九)兴隆镇长虹村2社0.1425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1.1972万元;
(二十)兴隆镇长虹村6社1.3468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89.3929万元;
(二十一)兴隆镇长虹村7社1.9844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83.9417万元;
(二十二)永安镇八梁村3社0.1186公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6124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将本批次征地涉及农转非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规定条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
本次征地采取农转非人员以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安置。对农转非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充分听取和尊重被征地村民的意愿,可申请劳动保护部门接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后,将按相关规定实现就业。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村或社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中江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许小聪,联系电话:0838--7790388。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江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中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30日
来源:中江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