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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这些地方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0-10-15点击率:814

  日前,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3则关于征收三亚市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其中,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涉及三亚市吉阳区龙坡村委会、三亚市吉阳区榆红村委会、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等,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旅馆用地等。此外,通告对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等也进行了公布。

  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三亚市SY2018-004号用地

  5.8788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2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吉阳区龙坡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5.878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JY03-02地块内。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吉阳区龙坡村委会,面积:5.8788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17-079号用地

  0.9708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2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吉阳区榆红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0.970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旅馆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JY04-016、JY04-19地块内。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吉阳区榆红村委会,面积:0.9708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19-110号用地

  7.1436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22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7.1436公顷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旅馆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被征收土地位于三亚市天涯区辖区内,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面积:7.1436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天涯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海南新闻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