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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0-11-05点击率:793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1月4日讯 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原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58号

  各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 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结算。

  2.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政策性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

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方向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地区;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的地区。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进行认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无法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三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