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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南川楼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来了,安置房市场均价为……
发布日期:2021-03-31点击率:841

  南川楼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重要批示精神,改善南川楼片区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运河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本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南关、张家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南川楼片区房屋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确定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南川楼片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南川楼片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沧规函字[2021]39号批复的征收改造范围:东至管道胡同,西至运河、南至运河、北至南湖公园。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4月9日,共计10天。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估机构选定

  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出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室内精装修、附属设施等价值进行评估。

  五、“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区域内选取了4处具有代表性的居住类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4处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确权登记之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沧私字第20432号,建筑面积83.52平方米,89国用籍字第G-04-083号,占地面积123.24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951623元;沧私字第20950号,建筑面积39.38平方米,89国用籍字第G-04-002号,占地面积84.94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628926元;房权证沧字第00015995号,建筑面积67.27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548923元;沧私字第83215号,建筑面积83.32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676558元。

  六、房屋认定

  (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占地,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水务、南湖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三)单位公房、未房改公有住房,依据市政府及权属单位意见认定补偿。

  七、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附属物及室内精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贴、签约期内签协议奖励费及其他补偿费用。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后,在搬迁交房的同时进行结算。

  (二)产权调换

  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新疆大道以西,南宁路以北的大运河新村南区安置区1#、2#、3#、4#、5#、6#、7#、8#、9#、10#、11#、12#、13#、16#、17#、18#、19#、20#楼,楼位、户型、楼层价格详见选房手册。

  1、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附属物及室内精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期内签协议奖励费及其他补偿费用。

  2、安置房价格。安置均价为63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均价为83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屋的面积。

  4、挑选安置房后进行结算,购房后剩余的补偿款一次性付与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交房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5、安置房符合国家、河北省相关规定及规范。安置房层高2.9米,单元可视对讲防盗楼宇门、入户防盗门,一楼电梯间、楼梯间和走道等公共空间铺石材,墙面瓷砖到顶;二楼及以上电梯间、楼梯间和走道等公共空间铺地砖;户内普通木门、开关插座、菜盆、座便器和洗手盆安装齐全,卧室、客厅80厘米瓷砖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瓷砖,墙面瓷砖到顶,内墙刷白,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以上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电话、有线电视、网线接头入户,天然气免费入户,集中供热,市政自来水一户一表,沧州电业局远程抄表一户一表。

  6、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签定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交房时以不动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选房后可即时结算,剩余的补偿款一次性付与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交房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交房时安置房面积与不动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超出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本方案中约定的安置价格向售房单位补交房款,缩减面积部分售房单位按本方案中约定的市场价格退还给被征收人。

  7、安置楼地下车位不少于楼房套数,并配有一定数量地下储物间。被征收人可按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选购,价格按市场价80%购买。

  八、补偿、补助标准

  (一)房地产及室内精装修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附属物及其他补偿:

  1、电话移机费:100元/部。

  2、空调移机费:300元/台。

  3、网络移装费:180元/户。

  4、太阳能拆装费:180元/个。

  5、电热水器拆装费:150元/个。

  6、经济树木,盛果期:500元/棵,初果期:150元/棵(不分品种)。

  7、杂树,胸径≥15公分:100元/棵;胸径≥6公分<15公分: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他附属物及设施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2元补偿。征收房屋搬迁费每户完全产权房屋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2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住宅房屋也可选择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补偿。每户完全产权房屋每月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5%的货币补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不享受货币补贴。

  (六)非住宅房屋、土地补偿:非住宅房屋房地产价值由评估公司按合法证件注明用途依法评估确定,其他补偿按有关标准和政策执行。

  (七)生产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经营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九、奖励及优惠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处房屋5000元搬迁奖励。

  (三)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四)给予住宅房屋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或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奖励。

  (五)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住宅未进行突击装修的,原始装修评估价值不足每平方米290元的,补贴至每平方米290元,超过每平方米290元的精装修补偿金额不可以安置价格对接安置房。单元住宅楼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补贴,其他住宅房屋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范围内的建筑(不含彩钢或阳光板等材质的搭建和不予认定的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补贴。

  (六)为便于被征收人挑选到合适的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每处完全产权房屋可以增加购买20㎡的安置房,并执行安置价格。

  (七)被征收人的协议补偿款不能购买到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的,可按安置价格购买到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

  (八)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或土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6元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九)不予认定其他附属建筑按评估价格给予助拆费,助拆费和不可对接安置房精装修补偿款在抵扣加购面积的房款后,剩余补偿款可按市场价格购买安置房。

  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本次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自签协议腾空房屋搬迁之日起计算,逾期按沧州市最新公布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

  十一、集体资产及国有资产的补偿

  集体资产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国有资产的补偿由市政府统一处置。

  十二、其他规定

  (一)涉及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确的,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没有的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专户提存,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待产权明晰后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二)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部门提供他项权力登记证书等材料,如隐瞒不报将承担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

  (三)涉及租赁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四)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如私自拆除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五)征收过程中涉及特殊问题,由指挥部研究决定。

  十三、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沧州市运河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