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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又一波土地要征收!
发布日期:2021-04-15点击率:586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大兴镇先锋村六组、新新村四组,关庙镇卓庄村河南组,来龙镇永胜居民委员会八组,陆集镇东风村村集体、二组和三组。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4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一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三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七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九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三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四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七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九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顺河镇蔡老庄居民委员会围湖三组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来源:宿豫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