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赘女方做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小组开会决定其及子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小组支付原告王某(化名)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40,083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3年入赘某村民小组田某(化名)家成为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 2019年村小组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认为王某不属于该村村规民约认可的上门女婿,决定不给王某及其两个子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王某及其子女遂将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原系另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某与田某结婚后,户口已迁入被告某村小组,户口迁入后,其已无权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王某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故其享有被告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某的子女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的能力,且其出生后户籍随父母登记在被告某村民小组处,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实践中,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虽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属村民自治范畴,但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左,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258每日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