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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用一个文件审查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1-05-12点击率:497

  表面上来看,土地征收似乎并没有那么的复杂,而且对被征收人来说,只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给予自己合理的补偿,那么应该要如何征收,由谁征收,怎么征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似乎都与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大家所想的那样。

  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其实与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还是有着必然的关系。试想一下,如果被征收人不了解征收程序,不了解征收原则,仅仅相信征收方口头所说的,他们征收是依法进行的话,那么势必会掉入征收方的陷阱里,拿到自认为是合理其实却是不合理的征收补偿。那么对普普通通的被征收人来说,在法律知识又比较浅薄的情况下,怎么样才能在拆迁开始之前知道征收行为是合法的,或是违法的呢?我们可通过一个文件来审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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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是否有征地批复文件

  在具体实施拆迁之前,相关部门会依法发布各种文件,比如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但其实还有一个文件在征地拆迁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个文件也常常被广大被征收人忽略,就是征地批复,即大家常说的征地批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在项目开建之前,相关部门就需要先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而此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只有获取了征地批复文件,那么征收方才能正儿八经的打开征收的大门,如果没有取得这一个文件,那征收行为便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征收,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以下两种情况也是不合法的

  1、有征地批复,但是未在征收区域公布,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实践征收过程中,虽然有的相关部门依法获取了征地批复文件,可是并没有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布,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此时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复议撤销征地批复。这里可能很多被征收人会疑问,既然有征地批复,那么申请复议撤销征地批复会不会被驳回呢?下面我们就以凯诺律师代理过的案子为例,来解答一下大家的疑问

  张先生是河南省人,后来因某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但是就相关的征收文件、补偿标准却拒绝公示。后来,张先生委托凯诺律师介入到该案件中,并指导张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同时,也让张先生留意当地村庄是否张贴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网站是否公示,后张先生在浏览网站时意外发现案涉征地批复文件存在,征地批复文件将张先生等人村庄的部分耕地征收为国有。虽然有征地批复,但是批准文件却从来没有在村里进行过公示,征收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的调查。

  针对这一情况,凯诺律师随即指导张先生向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并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之下,复议机关也最终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复议决定,撤销了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捍卫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征地批复时间已过两年有效期

  另外,被征收人还需要知晓征地批复也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情况下,征地批复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一旦过了两年那么则意味着该征地批复文件已经失效。所以,相关部门将征地批复公布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查看落款日期是否是在两年内,比如作出征地批复的时间是2016年,但具体实施征收的时间却在2019年,那么这份征地批复文件则是无效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还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征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上一级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