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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存在疑义时,征收方能否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21-12-06点击率:452

  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对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不服,起诉后,法院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征收方程序违法,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接下来,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赵先生所在村实施棚改,相关部门在棚改范围内张贴了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了评估咨询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并发布了棚户区改造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随后该评估公司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

  赵先生看到评估报告后,认为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不合理,没有与征收方意见达成一致。但征收方因为着急完成征收项目,对赵先生的房屋直接作出了补偿决定,赵先生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征收方在确定了评估机构后,却于半年以后才发出棚户区改造房屋评估的通知,并且,赵先生认为评估不合理后,征收方也没有向赵先生告知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征收方对赵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后,征收方上诉称,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进行的,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并且在给赵先生送达评估报告时,告知了赵先生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征收方辩称,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案涉房屋征收,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未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由于补偿决定中有关房屋评估部分是重要的依据,但征收方在评估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疑义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此案当赵先生对房屋评估价值存在疑问时,征收方并没有告知其复核及鉴定的权利,所以征收方在评估程序上存在违法。

  房屋征收细节繁多,所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评估不合理或对征收程序有疑义时,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应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