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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因遗漏补偿事项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
发布日期:2021-12-17点击率:505

    裁判要点

  当事人已经领取补偿款,后又起诉提出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当事人应于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时隔多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0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应合,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一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石迎军,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张应合因诉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源市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应合申请再审称:一、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的保证书已被济源市政府篡改;二、张应合起诉要求补偿的是围堰和供水渠,而非鱼塘补偿款。原审法院认定张应合在领取鱼塘补偿款时就应当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从而计算起诉期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二审法院认定大堰就是围堰,显属错误。请求: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2.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行初28号行政裁定;3.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应合以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的补偿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查明,张应合有一处鱼塘因2008年沁河河口水库工程项目被征收。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保证一份,内容为“我同意按移民局组织2013年9月9日协调会议方案,每亩32048元,包括鱼塘开挖护砌引水管、大堰、蒸汽机电力设施,收到款后保证息诉、罢访”。2013年9月25日张应合领取了232668元鱼塘补偿款。本案中,张应合提出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补偿款的主张。如果鱼塘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张应合应于2013年9月25日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鱼塘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其于2018年9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应合关于保证书被篡改等主张,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应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应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小梅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