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理应以维护老百姓利益为前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补偿协议,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原则。
虽然在法律的框架下,违法拆迁的行径有所遏制,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暴力、违法逼迁(逼签)行为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有的拆迁方仍然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常常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家里进行打砸,甚至对被拆迁人进行拳打脚踢等,导致有的被拆迁人家破人亡、居无所定...
在经历过拆迁方的逼迁之后,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备受打击的被拆迁人往往在承受不住逼迁压力的情况下被迫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可是在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却又拒不履行拆迁协议,那么,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要怎么办呢?
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征地拆迁开始就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逼迁等问题时,我们被拆迁人当下要做的就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12345)、反映,如果相关部门对问题在短时间内没有处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再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处理,那么我们这些被拆迁人就不能再等了,需要在六十天内或是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补偿协议,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等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认为希望不大就一直拖延,或是采取不利于自己的方式(比如上访等),避免错过起诉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即使是被拆迁人,也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所以,当我们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时,我们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大家一定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万万不可“躺在权利上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