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征地拆迁中,这三种情况,很可能会让被征收人得不偿失
发布日期:2022-02-14点击率:448

  实践中,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不公平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会让征收方非常地苦恼,因为这样不仅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还会无法按时完成征收工作,所以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让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签订补偿协议,通常会使用一些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会对被征收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些方式方法试图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他们的圈套中。

  1、预签协议

  实践中,有一些征收项目会采取预签协议的模式进行拆迁,也就是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拆迁公告等文件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会上门按照既定补偿方案与你签约。一般这种征收模式一旦达到一定的比例,比如签约人数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那么所签协议就会生效。

  比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旧城区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改造范围内100%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模拟搬迁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确定),补偿协议生效。

  虽然说,各地对这种模拟拆迁都有着相应的政策,但其实对被征收人来说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预签协议中的补偿标准不满意,千万不要签,也不要听信征收方口中所说的“签了这协议不会对你有影响”之类的话,否则一旦达到政策中规定的比例,那么必定会对自己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2、口头承诺

  还有一些征收方为了达到征收的目的,还会以口头的方式答应被征收人所有的要求,比如承诺给其多少多少平方米的房子,多少多少的补偿等,但必须先签订补偿协议,有一些被征收人呢,听到征收方答应自己的要求后,即使这些承诺都没有写在补偿协议中,也会赶忙在补偿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大名。

  但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在补偿协议上明确,哪怕征收方说得再好,也不要相信,因为实践中,口头承诺后,相关部门不履行、不承认其承诺的事发生得太多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了。

  3、拆迁奖励

  早签约,有奖励这也是征收方惯用的一个手段。但其实,对于拆迁奖励本是有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般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奖励都不会太高,但是近几年的拆迁奖励似乎变了味儿,有的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便会以高额的拆迁“奖励”来调动老百姓签协议的积极性,模糊掉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高额的拆迁奖励来诱惑你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格外地注意,千万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而迷惑,要仔细看清楚拆迁方给的补偿是否合理到位,如果与附近的市场价格相差不多,那么这拆迁奖励不拿白不拿,但是如果补偿比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要低,甚至要低不少,这个时候如果为了那几万的拆迁奖励,而舍弃了更多的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补偿款,那就太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