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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
发布日期:2023-02-07点击率:208

  一、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

  1、国务院、省政府——作出征地批文

  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文件,就是征地批文。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公告、实施主体

  征地批文作出后,土地征收就“拉开帷幕”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具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并且,各省市也对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3、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委托或者行政授权

  乡镇政府、街道办,这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最为频繁的主体。相比于存在“口头上”“纸面上”的省、市、县政府或国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才是“实实在在”的征收实施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究竟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呢?通过检索各地的土地征地相关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身份”逐渐清晰。

  例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4、村(居)委会——自治组织,非行政机关

  村委会、村长、村书记等等,这是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角色”,不是因为“他们”是被征收人中的一员,而是因为“他们”成为了征收方的“代言人”,更有甚者,村委会就是征收方。

  但是,法律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权利了吗?答案是:没有!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征地拆迁是行政行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无权单独作出或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来源:青海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