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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8.8万元/亩!潮汕一地征收土地约430亩!
发布日期:2023-03-14点击率:320

  补偿8.8万元/亩!潮汕一地征收土地约430亩!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以粤府土审(21)〔2023〕5号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祠堂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8964公顷(折合13.4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揭府办函〔2022〕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揭阳市榕城区202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祠堂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祠堂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征收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祠堂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96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公布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一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8.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2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和《关于承接优化揭阳高新区(空港经济区)建设体制机制后征地社保费筹集计提标准的备案报告》(揭榕人社函〔2022〕10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按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凤美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7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3〕5号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榕城区202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3〕5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以粤府土审(21)〔2023〕6号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陇上、谢厝、张厝、陈厝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27.7650公顷(折合416.4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揭府办函〔2022〕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揭阳市榕城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陇上、谢厝、张厝、陈厝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陈厝、谢厝、陇上、张厝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征收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陇上、谢厝、张厝、陈厝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765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公布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一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8.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2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和《关于承接优化揭阳高新区(空港经济区)建设体制机制后征地社保费筹集计提标准的备案报告》(揭榕人社函〔2022〕10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按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凤美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27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3〕6号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榕城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3〕6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来源:榕城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