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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征预公告〔2023〕14号
发布日期:2023-05-06点击率:482


                                             济征预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奥体路以南、河都路以东、车站南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地块2位置范围:环城西路以西、济安桥路以东、济菏铁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

  地块3位置范围:石桥镇富济路涉及前李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李村。

  地块4位置范围:石桥镇石佛路涉及崔院村、前李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崔院村、前李村。

  地块5位置范围:石桥镇海川路涉及崔院村、刘营村、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崔院村、刘营村、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

  地块6位置范围:G237以东、唐姚线以北、孙杨田村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孙杨田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2拟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3拟用于富济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4拟用于石佛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5拟用于海川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6拟用于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1、2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3、4、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许庄街道办事处和石桥镇政府拟于2023年 5 月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 4 月 30 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