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岱征补公告〔2023〕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大官庄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官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商务金融用地建设,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地块2拟用于商务金融用地建设,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地块3拟用于商务金融用地建设,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地块4拟用于商业用地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商业用地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9拟用于公路用地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0拟用于消防用地建设,用途为消防用地;地块11拟用于消防用地建设,用途为消防用地;地块12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3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4拟用于公路用地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5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6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7拟用于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18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9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20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21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22拟用于公园绿地、供电用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供电用地;地块23拟用于公园绿地、供电用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供电用地;地块24拟用于供电用地建设,用途为供电用地;地块25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26拟用于公园绿地、公路用地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公路用地;地块27拟用于公路用地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8拟用于公路用地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官庄村土地,位于粥店街道办事处大官庄村地段,总面积1.5136公顷,其中:农用地1.5136公顷(园地1.4416公顷,农村道路0.0158公顷,其他林地0.0002公顷,坑塘水面0.05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泰安市岱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官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安排大官庄村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本村村民到附近单位就业。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位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4.056万元。由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大官庄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泰安市岱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泰安市岱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