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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征预公告〔2023〕32号
发布日期:2023-06-07点击率:232

  肥征预公告〔2023〕3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拟征收土地位于潮汶路以东,潮泉镇潮泉村内,拟征地土地权属为潮泉镇潮泉村集体所有。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地块一拟用于道路及绿地建设,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防护绿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潮泉镇人民政府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肥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片区,每亩补偿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肥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