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胶征预公告〔2023〕27号
发布日期:2023-09-13点击率:215

  胶征预公告〔2023〕2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西石河村、东石河村,东邻站前大道,西邻公路局,南邻西石河村土地、东石河村土地、青岛迪诺宝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北邻西石河村土地、东石河村土地、青岛鼎煜农业有限公司、青岛海宸铜业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西石河村、东石河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西石河村、李家河村,东邻西石河村土地、李家河村土地、青岛吉祥运输有限公司、青岛极东机械有限公司,西邻西石河村土地、李家河村土地、青岛电站辅机五分厂,南邻李家河农修厂,北邻西石河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西石河村、李家河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李家河村,东邻李家河村土地,西邻李家河村土地,南邻李家河村土地,北邻李家河村土地、青岛正伟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李家河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卞家庄村,东邻卞家庄村土地,西邻卞家庄村土地,南邻卞家庄村土地,北邻规划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卞家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胶州市青州路(李孟路至站前大道)、株洲路(兰州路至青州路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胶州市石河小学项目建设,用途为科教用地。

  地块4拟用于建筑工程机械制造研发二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九龙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9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