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征预公告〔2023〕3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国有储备用地;西至:济郑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南至:张家庄村;北至:王府庄村。
地块2范围东至:张家庄村;西至:张家庄村;南至:槐荫区市中区区界;北至:国有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济南市腊山河与兴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市政公用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腊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9月1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20.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办事处、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