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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08点击率:17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两者比例为2:3。乡镇(街道)应按农户参与、公开公平、专账专户、全程监督的原则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的分配和管理。土地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不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五)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二、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六)征地区片全县范围共划分为三个区片

区片Ⅰ:

红星街道:城区、城北村、岗石村、和兴村、岭北村、王金垟村;鹤溪街道:城区、包凤村、敕木山村、东弄村、浮丘村、鹤溪村、三枝树村、张村村;鹤溪林场鹤溪林业分场鹤溪农场。

区片Ⅱ:

红星街道:岚山村;鹤溪街道:鹤木岭村;大均乡:大均村、伏叶村、泉坑村;澄照乡:东畔村、东升村、金坵村、三石村;梅岐乡:梅岐村;东坑镇:东坑村、心田村;大漈乡:茶林村、大漈村、潘宅村、彭岑村;景南乡:忠溪村;雁溪乡:雁溪村;渤海镇:渤海村;郑坑乡:郑坑村;九龙乡:王湾村(含原新长汀村范围);沙湾镇:七里村、沙湾村;梧桐乡:梧桐村;标溪乡:标章村;家地乡:家地村;乡:大地村;毛垟乡:毛垟村;秋炉乡:秋炉村;英川镇:三川村、英川村;鸬鹚乡:葛山村、鸬鹚村。

区片Ⅲ: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表1。

(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116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70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9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57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72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4万元/公顷。

详见附表2。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八)青苗补偿是以土地征收时范围内的当季作物进

行补偿,无苗的、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中龄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

(九)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

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

(十)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际价值评估,酌情定价补偿。

(十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拆迁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其他

(十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

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

和场地清理工作。工作经费乡镇(街道)每平方米5元,村委每平方米3元。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景政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

等级

乡、镇、街道等

(单位数)

行政村名

红星街道(6)

鹤溪街道(8)

鹤溪林场(1)

鹤溪林业分场(1)

鹤溪农场(1)

红星街道:城区、城北村、岗石村、和兴村、岭北村、王金垟村;

鹤溪街道:城区、包凤村、敕木山村、东弄村、浮丘村、鹤溪村、三枝树村、张村村;

鹤溪林场;

鹤溪林业分场;

鹤溪农场。

红星街道(1)

鹤溪街道(1)

大均乡(3)

澄照乡(4)

梅岐乡(1)

东坑镇(2)

大漈乡(4)

景南乡(1)

雁溪乡(1)

渤海镇(1)

郑坑乡(1)

九龙乡(1)

沙湾镇(2)

梧桐乡(1)

标溪乡(1)

家地乡(1)

大地乡(1)

毛垟乡(1)

秋炉乡(1)

英川镇(2)

鸬鹚乡(2)

红星街道:岚山村;

鹤溪街道:鹤木岭村;

大均乡:大均村、伏叶村、泉坑村;

澄照乡:东畔村、东升村、金坵村、三石村;

梅岐乡:梅岐村;

东坑镇:东坑村、心田村;

大漈乡:茶林村、大漈村、潘宅村、彭岑村;

景南乡:忠溪村;

雁溪乡:雁溪村;

渤海镇:渤海村;

郑坑乡:郑坑村;

九龙乡:王湾村(原新长汀村);

沙湾镇:七里村、沙湾村;

梧桐乡:梧桐村;

标溪乡:标章村;

家地乡:家地村;

大地乡:大地村;

毛垟乡:毛垟村;

秋炉乡:秋炉村;

英川镇:三川村、英川村;

鸬鹚乡:葛山村、鸬鹚村。

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范围。

上述Ⅰ、Ⅱ以外的所有行政村。


附表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

地类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

3.0933万元/亩

4.6400

万元/亩

2.5333万元/亩

3.800

万元/亩

1.9200

万元/亩

2.8800

万元/亩

46.4元/平方米

69.6元/平方米

38.0元/平方米

57.0元/平方米

28.8元/平方米

43.2元/平方米

林地及未利用地

1.8667万元/亩

2.8000

万元/亩

1.5200

万元/亩

2.2800

万元/亩

1.1733万元/亩

1.7600

万元/亩

28.0元/平方米

42.0元/平方米

22.8元/平方米

34.2元/平方米

17.6元/平方米

26.4元/平方米


附表3: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种植方式

备注

茶树

茭白

5000元/亩

成片(0.1亩以上)


油茶

8000元/亩

成片(0.1亩以上)

投产三年以上

5000元/亩

未投产

20元/丛

零星

胸径≥5cm

12元/丛

胸径<5cm

绿茶

7000元/亩

成片(0.1亩以上)

投产三年以上

4000元/亩

未投产

20元/丛

零星

树冠直径≥0.5m

12元/丛

树冠直径<0.5m

白茶

12000元/亩

成片(0.1亩以上)

投产三年以上

7000元/亩

未投产

35元/丛

零星

树冠直径≥0.5m

20元/丛

树冠直径<0.5m

竹林

毛竹、菜竹

5850元/亩

成片(0.1亩以上)


毛竹

12元/株

零星


菜竹

6元/株

零星


 

果树

果苗

3-6元/株

零星

实生苗

柑桔、文旦、柚子、梨、桃、柿子

120元/株

零星

胸径≥10cm

80元/株

胸径≥5cm

25元/株

3≤胸径<5cm

杨梅、枇杷、李、石榴、枣、板栗

150元/株

零星

胸径≥10cm

100元/株

胸径≥5cm

30元/株

3≤胸径<5cm

车厘子、猕猴桃、葡萄

7000元/亩

成片(0.1亩以上)

投产三年以上

4000元/亩

未投产

150元/株

零星

投产三年以上

20元/株

未投产

香榧

300元/株

零星

树龄10年以上(含10年)

150元/株

树龄8年以上(含8年)

80元/株

树龄6年以上(含6年)

5元/株

原生苗

15元/株

嫁接苗2+1

25元/株

嫁接苗2+2

40元/株

嫁接苗2+3

原生苗成片(0.1亩以上)7000元/亩,嫁接苗2+2成片(0.1亩以上)8000元/亩,嫁接苗2+3成片(0.1亩以上)9000元/亩,投产三年以上25000元/亩。

中药材

厚朴、杜仲

15元/株

零星

胸径≥5cm(每公顷上限6000株)

5元/株

胸径<5cm(每公顷上限6000株)

成片(0.1亩以上)4500元/亩

覆盆子、黄精

8000元/亩

成片(0.1亩以上)

投产三年以上

5000元/亩

未投产

名贵树种

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移栽或征收价格。

注:1.果树每亩种植的株数上限按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基地株数计算。

2.对本文件中未涉及的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市场询价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表4

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分类

单位

补偿标准

1

简易生产用房

钢板

元/平方米

180

2

水泥砖

元/平方米

160

3

简易生产用棚

钢柱

元/平方米

80

4

砖混

元/平方米

60

5

竹木

元/平方米

40

6

蔬菜大棚

毛竹

元/平方米

10

7

单体钢架

元/平方米

15

8

连栋钢架,无外遮阳网

元/平方米

20

9

连栋钢架,有外遮阳网

元/平方米

40

10

围墙

元/平方米

200

11

泥、石块

元/平方米

120

12

元/平方米

125

13

铁艺

元/平方米

160

14

锅灶

三眼

元/只

550

15

二眼

元/只

450

16

单眼

元/只

350

17

香菇灶

水泥香菇灶

元/只

600

18

木头香菇灶

元/只

400

19

菌棒搬运费


元/袋

0.1

20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50

21

含砼、砖砌、石砌

元/立方米

150

22

水井

深不足三米

元/口

300

23

深超过三米(含)

元/口

500

24

砼电线杆

6m以下(包括6m)

元/根

500

25

6m以上

元/根

500元,每增加1m,加50元。

26

坟墓搬迁费

双穴棺墓

元/座

3000

27

单穴棺墓

元/座

2000

28

单个金罐

元/个

800

29

多个金罐

元/个

800元,每增加1个,加200元。

注:坟墓补偿方式:除搬迁费外,每座坟墓提供一座公益生态公墓作为安置方式,若选择自行安置,每座坟墓补贴5000元(不分单双)。经认定的特例坟墓,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印发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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