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调整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乌鲁木齐市本轮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暂不予调整,2020年12月25日的公告废止,予以重新公布。
二、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7%,安置补助费比例为73%。
三、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经公布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不同而有差异,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通过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
2024年3月8日
?附件: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来源: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