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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发布日期:2024-07-15点击率:134

  宁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为切实做好我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宁政办函〔2020〕4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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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宁明县各乡(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来源:宁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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