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当事人对行政赔偿诉讼结果不满,又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点
当事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已经通过签订补偿协议和提起赔偿诉讼的方式得到保障和补救,其又以未获得补偿为由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应受生效裁判的羁束。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14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春。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行终6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房屋系其在村组内的唯一住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如果对其不按照家庭人口进行补偿安置,本质上属于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村民成员的居住权、生存权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刘某以其房屋和养殖场被拆除后未获得补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沙子村田心屯47号的户主是刘某的父亲刘某明,刘某和其妻子、子女亦登记在此户;针对47号房屋的征收,刘某明和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同时还约定了过渡费、无证建筑物补贴、搬迁期限等事项。刘某起诉的房屋和养殖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手续,另案判决确认强制拆除房屋和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后,未支持对房屋和养殖场的赔偿请求,仅判决赔偿屋内物品损失1万元。刘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应受生效裁判的羁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驳回起诉。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刘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绍华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