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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村集体账户,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统一向村民发放,可认定履行了补偿职责
发布日期:2026-04-14点击率:25

  征收机关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村集体账户,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统一向村民发放,可认定履行了补偿职责

  裁判要点

  1. 土地征收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机关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村集体账户,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统一向村民发放,可认定征收机关已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 涉案土地征收时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不产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当事人以此主张未获合理补偿的,不予支持。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9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大禹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余敏,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姚逊,市长。

  一审第三人:山西省芮城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芮城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村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芮城县政府)行政补偿及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运城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晋行终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征收系以租代征,程序不当,其未得到合理补偿,芮城县政府未尽安置补偿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运城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芮城县政府依法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甲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芮城县政府依法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以及撤销被申请人运城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案中,涉案土地于2013年被征收,山西省芮城县自然资源局已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山西省芮城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账户。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统一对村民进行安置,李某甲已领取相关地租款以及福利地租分红。因涉案土地征收时没有地上附着物,本案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问题。运城市政府经过复议审查认定芮城县政府已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据此驳回李某甲的行政复议请求,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均无不当。李某甲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李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审 判 员 张辅伦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书 记 员 卫倩男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