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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扶余市当事人,你们的五...湖北高院裁判:设施农用地未依法完成备案即擅自动工建设,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裁判要旨】
设施农业用地虽按农用地管理,但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备案程序。未提交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必要材料,未经乡镇政府出具备案意见,且未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即擅自动工建设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裁判文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鄂行申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浠水县某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再审申请人姚某因诉被申请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浠水县资规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11行终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某申请再审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用地,在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原审依据《湖北省某资源厅、湖北省某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判决,该通知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原审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而未纠正。原审还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问题。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姚某在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湖北省某资源厅、湖北省某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规定,经营者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拟定并提交设施建设方案。还对方案内容和用地协议内容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上述两个《通知》均规定,对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应当履行备案程序。本案中,姚某作为夏某甲一组村民,与本村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拟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养殖场。但姚某并未提交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规模、拟经营年限、用地规模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及包含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用地协议,亦无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公告证明等材料。姚某未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完成备案程序,所属乡镇政府亦未出具备案意见。且,姚某与夏某乙就用地事宜并未协商一致,夏某乙负责人对姚某未经备案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多次进行了制止。故,浠水县资规局认定姚某在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并对姚某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审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均无不当。姚某申请再审的其他事实和理由,经审查,不足以否定原审裁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久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之婧
审 判 员 毛向荣
审 判 员 张辅伦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余葱葱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