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出地,另一人出钱,男子阿德(化名)和阿全(化名)商量好合伙盖房。盖好房后用于出租,所得的租金也按照比例分配。谁知,后来阿德以阿全不是本村户籍为由,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30多万元租金。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并未改变土地权属,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建起100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
约定租金收益按出资比例来分
2006年4月,阿德与阿全达成了合作协议:两人共同在钟宅附近建起一栋四层楼房,建筑面积合计1000平方米。其中,该块建房土地是由阿德提供的,阿全则出资51万元作为主要建设支出,阿德出资8万元。
不久后,两人合作建设的这栋房屋便拔地而起。建好之后,两人将该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定期收取租金。双方还约定,租金收益将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若碰上拆迁工程,地面建筑物的赔偿款也按出资比例分成,但土地赔偿款归阿德所有。
此后近10年里,双方都相安无事。到了2016年,两人因收益分配产生纠纷,阿德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阿德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阿德认为,两人建房占用的土地是村子里的集体土地,而阿全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房。其次,建房时,两人并没有经过相关建设部门的审批,两人的合作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现在,他愿意归还当时阿全的51万元投资款,阿全也应当返还收取的30余万元租金。
阿全则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建房的土地系阿德所有。合伙建房与购买房屋不能混为一谈,阿德要求其返还租金的主张也无法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出资义务、盈利分配等,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同时,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合作协议也并未改变土地权属,利润如何分配基于双方真实意思,不应作否定性评价。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阿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来源:厦门房地产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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