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农村月刊2018年3期
廖春梅
编辑同志:
我与邻居王某两家之间有一块空地,多年以来一直共同使用。三个月前,因彼此关系突然恶化,王某提出空地的使用权原本是他家的,此前只是基于两家关系好才让我家使用,以后便不准我家使用了。而我家认为空地的使用权应该是我家的。可虽然彼此各执一词,但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中确实记载不明确。为此,我家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近日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空地的使用权归我家。不料,法院却以应当先由政府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读者:将小兰
将小兰读者: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間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泱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士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士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指出:。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也就是说,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争议,只能先由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国士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有关土地权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调查和调解士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机关承担。对对于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与之对应,你与邻居之间的就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彼此各执一词,甚至确实存在不明确之处,自然应当先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而不得直接诉请法院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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