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几种方式
发布日期:2018-10-24点击率:859

  目前,农村权属争议(俗称土地纠纷)较多,农村正在成为当今涉土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以及复议与诉讼等,这几种途径各有优缺点,互为补充。

  一、自行协商

  自行协商是指纠纷双方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

  自行协商一般不须第三方的介入,亦无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这是一种最为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土地权属争议涉及的是一般性纠纷,自行协商应该是一种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与一般性纠纷不同的是,土地权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有些土地纠纷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在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他们的处分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且应得到政府的确认。

  二、调解

  调解即纠纷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纠纷的目的。这在农村也是一种运用比较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乡(镇)或县级政府的调解。

  调解虽然也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但与当事人自行协商相比,调解委员会或者政府主持的调解,更有利于为争议双方提供沟通与协商的气氛和条件,有利于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

  调解特别是民间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伤和气的独特优势,在现实中长期以来被普遍使用。特别是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带有一定的家族性特征,基层的调解组织(尤其是村级调解委员会)掌握信息及时准确,与当事人比较熟悉,能够较早地介入疏导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

  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即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及决定的行为。

  行政处理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土地问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迁引起的问题较多,牵涉的土地方面不同时期的法律,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纠纷方面具有“专业对口”的优势,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程序简便、快捷,纠正错误相对及时彻底,成本投入相对较低。

  四、行政诉讼

  在各种法律机制中,行政诉讼应该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一种方式。相对于行政处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更加客观、中立和公正,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诉讼的缺点是成本较高,而且由于法定程序的原因,有时,解决问题需要的时间较长。

  少一些纠纷,多一份和谐。在我国,和谐稳定是当前第一要务,如何能更好的运用协商和调解,是各级各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因此,行政诉讼中也正在引入调解机制,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的纠纷,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开庭公告】北京凯诺拆迁律师代理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1月1日在宝丰县法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