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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到底属于谁?
发布日期:2018-12-10点击率:780

  到2018年12月31日,土地确权登记将要全面结束,土地确权将会有效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让农民朋友享受到土地改革带来的红利,今日有网友提问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依旧不是农民的?到底属于谁呢?

  一、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到底属于谁?

  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到底属于谁,是农民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改革工作中,国家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变,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开展农村土地改革工作,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不是属于农民朋友个人所有,同时在农村《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意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成之后,农村的土地依旧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二、农民朋友拥有哪些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登记改革之后土地依旧属于农村集体组织,那么农民朋友能够拥有哪些土地权益呢?这一点农民朋友需要了解清楚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分置改革,是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置,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基础上,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也就说农民朋友将能够永久的享受土地承包权,同时农民朋友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出让、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等方式来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所以土地确权登记之后,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权将得到长期保障,不会因为土地改革而受到影响!

  农民使用土地受到哪些限制?

  1.土地确权登记之后,虽然放活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但对于土地的使用管控也变得非常严格,尤其是在土地确权登记之后,以下三大行为将会进行严惩,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2.土地买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指出要严格杜绝违规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即使是经过土地确权,但国家却是在保障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开展的土地确权,所以即使是土地确权登记完成,也不能够进行土地买卖等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土地闲置: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三权分置”等改革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所以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国家明确指出要严格杜绝闲置浪费土地等行为,此点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土地闲置三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4.土地滥用:土地滥用只要是指破坏土地、非农业用途使用耕地等行为,这些行为也在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之内!

  总结:虽然土地确权工作快要结束,农民手上也拿到土地确权证了,但是土地还是不属于农民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权利哦!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如处理不及时,矛盾还会进一步激化,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带来被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以下就是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介绍。

  一、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二、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方法。

  ①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②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④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来源: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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