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农村土地问题而发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每当发生土地纠纷时,老百姓往往就一纸诉状递交到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土地纠纷还真不是法院管的,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红河县宝华乡某村的村民李某某与郭某某的田地相毗邻,双方因田地纠纷而起诉到红河县法院,原告李某某认为自己在“毕翁次”(地名)北面的承包水田被被告郭某某侵占,以土地侵权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郭某某返还田地。承办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原告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水田地界与实际栽种的水田四至地界不符,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实为旱地而并非水田,争议地已超出了原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范围。最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的土地纠纷为土地使用权属纠纷,而不是土地侵权纠纷,红河县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据此,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郭某某返还田地的诉求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此,凡属于四至界限不清、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权属不明的土地纠纷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但许多当事人带着侥幸心理,明知是土地权属纠纷,但往往以土地侵权纠纷为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结果还是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而,当事人对土地纠纷要明确是侵权纠纷还是权属纠纷,如果是侵权纠纷就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是权属纠纷就要到人民政府解决,以此来降低自己不必要的付出,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来源:红河县人民法院 白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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